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阳东社区部分国有代管土地的决定
沂政发〔2019〕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阳东社区位于县城区文昌路以南、沂蒙冷食厂以西部分国有代管土地2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19〕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20 |
发布日期: | 2019-01-2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阳东社区部分国有代管土地的决定
沂政发〔2019〕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阳东社区位于县城区文昌路以南、沂蒙冷食厂以西部分国有代管土地2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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