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沂水县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沂水县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入排查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标准
自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年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设。其中,2016年10月31日(含)之前建设的明确为存量违法建设,之后建设的为新增违法建设。
二、摸底调查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县城建成区范围具体为:北至北城二路、南至城阳二路、东至东二环、西至西城二路,以及庐山化工园区。
三、摸底调查内容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场地、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家属院内干部、职工或个人实施的违法建设申报工作,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小区、家属院内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个人实施的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由干部职工本人填写附件3,在小区、家属院以外实施违法建设的,由本人填写附件1。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对申报的违法建设逐一审核,并制作现状影像、视频资料,审核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申报内容、汇总资料和影像视频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县违治办,录入全市城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3、申报资料建档。乡镇负责将收回的违法建设申报表、违法建设影像视频等初始资料进行分区域分类别建档留存,并报县违治办汇总上报。
(二)群众举报。
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设立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电话畅通、电子邮箱及时查收办理。
2.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登记台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将投诉举报内容转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转相关乡镇录入全市城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3.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要立即责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迅速立案查处,并跟踪督办查处情况。
(三)集中排查。
集中排查工作由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与主动申报工作压茬开展、同步进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1.拉网摸底调查。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申报表的同时,要采取网格化排查措施,成立若干排查小组,制定排查分工表,将每一网格的排查责任分解到各排查小组,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排查小组要规范开展拉网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立内容详实的管理台账。对主动申报、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现场调查,逐一核实。发现违法建设申报内容错误的,排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经当事人、排查人员、见证人(村街工作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城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发现违法建设漏报的,要按照主动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程序进行登记,录制影像视频资料,报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并补录到全市城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2.公示排查结果。排查工作完成后,经确认的违法建设要统一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责成原排查单位进行复核。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工作全程检查、督导,并对所有排查出的违法建设信息核实确认。
五、责任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各乡镇、单位和在岗、离退休人员违法建设的主动申报工作。
(二)县城管执法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城市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建设;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建设用地上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县住建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道路、管道、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所属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侵占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摸底调查列入征收片区内的违法建设。
(四)县规划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已经批准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的建设和通过规划委员会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的建设;摸底调查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含规划卫片)。
(五)县国土资源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建设用地以外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含卫星遥感图斑确定的未处理及处理不到位的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设)。
(六)县房管办。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有物业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相关违法建设。
(七)县水利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河湖水面等所属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的违法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八)县文广新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九)县交通运输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县道、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违法建设;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公交场站、所属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十)县公路局。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国道、省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违法建设。
(十一)县消防大队。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违法建设。
(十二)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景区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十三)县直其他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按照法定职责配合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做好违法建设的摸底调查工作。
(十四)沂水经济开发区、沂城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龙家圈镇政府
1、调查摸底范围:摸底调查县城建成区内所辖村居、社区所属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外),包括所属企业内的违法建设以及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及时上报,配合好各部门摸底调查工作。
2、调查摸底村庄:
经济开发区:兵房岭、司家官庄、小岭官庄、安子沟、吕丈坡、七里桥子、冯家官庄、于家官庄、十里堡、荆山湖、东于家旺。
沂城街道:七里堡子、柏家坪、徐家洼、西朱家庄、田庄、
牛岭埠、北关、后埠东、前埠东、冯家庄、黄泥崖、马山官庄、
回民街、茶庵街、南庄、湖埠西、南关、阳东街、阳西街、新村街、城里街、东关街、前小河、后小河。
许家湖镇:长山官庄、石埠官庄、李家庄、夏家楼、郭家楼永胜、柳家庄、袁家庄、荆山岭。
龙家圈镇:前马荒、后马荒、杨家庄子、龙家圈、向沂、前埠子、公家疃、后埠子、东大埠岭、西大埠岭。
(十五)其他乡镇政府
参照县城建成区摸排方案,制定切合本乡镇实际的违建申报摸底调查方案,报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排查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排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无缝隙、全覆盖,不遗漏一处违法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排查出准确详实的违法建设数据,为下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完成时限。各部门、单位要压茬推进排查工作,确保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全部录入全市城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具体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25日,公示时间为12月26日—27日。12月25日前,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要完成申报工作,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公示。公示后,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留存公示影像资料。违法建设行为申报汇总表及公示影像资料,于12月28日前上报县违治办。排查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26日,公示时间为12月27曰—29日。公示后,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留存公示影像资料。违法建设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及公示影像资料,于12月30曰前上报县违治办。
(三)规范报送排查数据。数据报表是申报和排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要确保实事求是,口径统一,填报规范。
(四)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积极为面上摸底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申报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责任追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排查不全面、不彻底,以及瞒报、漏报、错报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申报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