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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8〕79号 成文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08-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7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我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特制定标准执行。

三、该标准相关内容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沂水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附件【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docx
附件【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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