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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沂水县公路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2〕33号 成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日期: 2022-09-1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沂水县公路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2〕3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正阳东路以南原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沂水县公路站使用的10709.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临财资〔2021〕20号、临国资字〔2022〕7号文件规定,该宗地及资产已划转给山东沂蒙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沂政发〔2022〕33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沂水县公路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附件【沂政发〔2022〕33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山东省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沂水县公路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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