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要求,规范我县市场主体注册资本认缴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县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24年6月30日(含)前在我县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年7月1日及之后的。
二、调整要求
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年7月1日及之后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届满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完成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调整及章程备案,股东应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继续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完成实缴。
三、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营业执照变更(备案)登记。
线下窗口: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1-3号窗口,咨询电话:0539-2210606、0539-2210660。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