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通知公告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为加强我县运输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以及超过180天无车辆投入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现决定对沂水光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沂水利国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业户名单附后)等21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1).xls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