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法定职责,履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号)及公司培训教学计划组织6月份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案。
典型案例:2023年8月15日,杨庄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镇驻地某鞋帽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制定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6月份应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未按照计划组织培训工作,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理结果:该鞋帽加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庄镇应急办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