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 标 题: | 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用热办事指南 | ||
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用热办事指南
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供暖季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停暖手续的,视同正常用热。
停暖业务办理:采暖用户需携带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暖缴费专用卡,若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直接到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办理。采暖用户办理报停业务仅受理整季或整户报停,不受理分月、分区、分楼层报停业务。办理报停业务期限为一年。办理报停业务的用户,请自行关闭供、回水阀门,将入户的供、回水管道与主管道分离并做好管道防漏措施,同时做好户内供暖管道放水和防冻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用户负责。
恢复供暖业务办理:采暖用户需携带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暖缴费专用卡,若他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直接到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恢复供暖业务。办理恢复供暖业务的用户,请自行检查好入户及室内供暖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用户负责。如果采暖用户存在往年欠费,必须清欠后方可办理恢复供暖业务,否则不予办理。本供暖季已办理报停业务又重新办理恢复业务的,按整个供暖季收取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