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gqzwsy/2022-00000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高桥镇卫生院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标 题: | 沂水县高桥镇中心卫生院病历复印须知 | ||
沂水县高桥镇中心卫生院病历复印须知
申请复印病历资料须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复印有关内容。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办理。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须持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办理。
三、死亡患者病历复印,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
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等,应当提供法定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身份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证明材料。
五、病历资料复印需在患者出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
六、邮寄:出院当日,携带住院患者身份证到病案室登记缴费,病历收回后,由病案室人员复印、邮寄,支付方式为到付。
七、复印病历工本费,收费依据《鲁发改价格(2024)433号》。
八、复印时间:
上午8:00 -11:30;下午14:00 -16:30
1.复印地点:门诊楼三楼病案室
注:有效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护照、现役军军人证、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病历资料时所持所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