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qzzcjzx/2022-00001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泉庄镇初级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 |
| 标 题: | 泉庄镇初级中学消防改造一期工程施工合同 | ||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沂水县泉庄镇初级中学(简称甲方)
承包方: 临沂启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施工合同
2、工程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量清单;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沂水县泉庄镇初级中学消防改造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沂水县泉庄镇初级中学院内
3、承包范围:沂水县泉庄镇初级中学消防改造
4、承包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量及造价
1、本合同施工工程量:以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量为依据,方可作为施工工程量进入结算。
未经认定及未经核准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准进入结算。
2、施工总价: 29.9888万元 (大写:贰拾玖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工程竣工最终据实验收结算。
三、开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2021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2021 年 月 日;
3、工期顺延: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承包方无法预期完成施工任务的,经发包方同意、现场监理确认,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工期顺延。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l、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单价合同,单价乘以现场实际签证工程量为后续工程价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工程审计为依据。
2、付款方式: 。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质量等级:合格
2、本工程按照国家及省颁布的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验收,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规划设计标准。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2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2、开工前2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网、地上线路等有关资料,以及对地上地下管线的技术保护要求。
3、施工期间有关工程技术方面变更和其他与施工有关事宜,应在施工前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通知。
4、开工前应明确所委派1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乙方责任
1、开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施工资料及技术交底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2、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所需设备调遣,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并组织施工。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工程施工有关资料,服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按国家及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申请验收报告。
5、乙方应予每十日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材料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甲方编报工程进度预算,并配合工程量的审计。
6、开工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需正式向甲方提出更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
7、开工后,固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施工现场,应向发包方或指挥部请假并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或一天不在现场,罚承包方500元。
8、施工期间乙方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各种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因施工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机械等事故及第三者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修改和补充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乙方施工变更的有效依据。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的,由乙方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协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由此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参考招标文件第7条规定执行。
4、确定变更价款
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同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第7条规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近期同类工程的中标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只有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才能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八、工程质量保修
l、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计。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不计利息)。
4、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各项费用。
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九、违约责任
1、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签订完施工合同后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甲方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10日内不开工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合同失效终止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及现场派驻监理人员的管理,自行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3、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偿付500元的违约金。
5、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进行返修,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
6、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及分包、转包或采取变相方式分解所承包工程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因乙方报验资料不及时、不合格或因规划变更等其他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不服从甲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处理意见,造成的停工、返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8、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能在合同限定的日期完成工程,或经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三年内不得参与其有关工程的建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相关部门备档一份。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复印件无效。
3、招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本合同表述未涉及内容均参考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庄支行
账号: 账号:2970057754205000010343
电话: 电话:0539-7121867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