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ermyy/2022-00000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二人民医院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 标 题: |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433 号) | ||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患者相关费用负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 A4、B5 纸)0.2 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 2 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 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