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dtzzxxx/2026-00037 | 主题分类: | 教育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院东头镇中心小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
| 标 题: | 沂水县院东头镇中心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功能室、食堂、宿舍、图书馆、配电室、消防通道等所有校园区域,以及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入校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校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园消防安全统筹、部署与监督工作;分管安全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措施;各科室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分管区域、班级及课堂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 校长:审批校园消防制度、应急预案,保障消防经费投入,统筹处理消防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2. 分管副校长:组织开展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协调对接消防部门,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3. 班主任:负责班级消防安全教育,排查教室消防隐患,引导学生掌握消防常识,组织学生参与消防演练。
4. 教职工:严格遵守消防制度,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发现隐患立即上报,下班前关闭所在区域电源、门窗,杜绝消防隐患。
5. 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校园消防设施巡检、维护、登记,建立消防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消防隐患全面排查。
第三章 校园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校园各区域合理配置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布局规范、便于取用。
第七条 安排专人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月全面排查一次,及时更换过期、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栓水压充足、灭火器完好有效、应急照明与疏散标志正常运行。
第八条 严禁任何部门、个人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消防设施、消防栓周围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保障消防设施随时可正常使用。
第四章 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严禁违规用火:禁止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入校;禁止在校园内吸烟、焚烧垃圾、纸张、杂物;食堂、实验室等用火区域,严格执行用火操作规程,专人看管,用火完毕后及时关闭火源。
第十条 规范校园用电管理
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装电路、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2. 教室、办公室、功能室等区域,使用电器设备需符合安全规范,下班、放学、离校前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
3. 定期对校园电路、配电箱、插座、开关等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线路、破损电器,杜绝电路短路、漏电等隐患。
4. 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严禁使用电热毯、暖手宝、充电器等违规电器,严格执行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校园施工、维修等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备,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消防通道与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校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畅通无阻,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停放车辆;严禁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疏散门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 教室、功能室、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明确疏散路线,张贴疏散示意图;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教学用品、杂物,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顺利疏散。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重点消防区域管理:图书馆、档案室、配电室、实验室、危险品存放室等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落实防火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专题课、1次消防主题班会,向学生普及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基本消防常识,教育学生不玩火、不触碰消防设施、掌握火灾报警方法。
第十六条 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黑板报、家校群等载体,常态化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全体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让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疏散技巧、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提高火灾突发时的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培训消防设施使用方法、火灾隐患排查、初期火灾扑救、应急疏散组织流程等内容,确保教职工具备基本消防应急能力。
第七章 消防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制度: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消防隐患大排查;各岗位责任人每日对分管区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重点排查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条 建立消防隐患排查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消防隐患,立即暂停相关区域使用,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彻底整改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检查,严格落实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存档。
第八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校园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报警程序、疏散路线、扑救流程、人员分工、善后处理等内容,确保火灾突发时快速响应、有序处置。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险情时,第一发现人立即呼喊示警、拨打119火警电话及学校负责人电话,同时组织人员疏散;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师生按照预定路线有序疏散,严禁拥挤、踩踏,优先保障学生安全撤离。
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救坚持“救人优先”原则,初期火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火势扩大时,立即撤离所有人员,等待消防救援部门处置,严禁学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履职不到位、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与日常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沂水县院东头镇中心小学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