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dtzzxxx/2026-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院东头镇中心小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0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
| 标 题: | 沂水县院东头镇中心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车运营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专用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车学生及校车管理人员,涵盖校车运行、维护、接送、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校车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学校负责、规范运营、全员共管的原则,校长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车及设施管理
第四条 校车必须取得正规校车使用许可,依法登记上牌,张贴统一校车标识、限速标识、核载人数标识,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超期未检车辆作为校车。
第五条 校车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检测,每月开展1次全面安全排查,每日出车前进行车况检查,重点检查刹车、转向、轮胎、灯光、安全带、车门、逃生锤、灭火器、应急出口等设施。
第六条 校车必须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急救箱、逃生锤、安全门、应急警示灯、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和应急设备,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有效;车内严禁私拉电线、摆放杂物,保持整洁通透。
第七条 校车实行专人专车管理,非校车接送任务不得擅自挪用校车,严禁校车从事经营性载客、接送校外无关人员。
第八条 校车定点停放,划定专用停车区域,安排专人看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损坏措施。
第三章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无酒驾毒驾记录、无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运行规定,严禁超速、超员、酒驾、疲劳驾驶、闯红灯、违规变道、中途随意停靠;行驶中专注驾驶,不接打电话、不闲聊、不玩手机。
第十一条 驾驶人每日提前到岗,做好出车前车况、油量、安全设施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车;收车后清理车内卫生、检查车辆隐患,做好行车及车况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 驾驶人须定期参加学校及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应急演练,主动学习校车安全操作规范,不断提升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交通违法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立即暂停上岗,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复岗;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解聘。
第四章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辆校车配备专职随车照管人员,由教职工或聘用专职人员担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学生管理和应急救助流程。
第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
1. 按时到指定站点等候学生,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清点乘车人数,做好登记;
2. 引导学生规范系好安全带,禁止学生在车内站立、打闹、喧哗、将头手伸出窗外;
3. 行车途中全程看护学生,维护车内秩序,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4. 车辆起步、转弯、上下坡、停靠时提醒学生坐稳扶好;
5. 校车到站后确认学生全部下车,无滞留人员后方可离开;
6. 遇突发事故、恶劣天气,第一时间组织学生疏散避险,配合驾驶人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随车照管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中途离岗,不得允许无关人员搭乘校车,不得纵容学生危险行为。
第五章 学生乘车管理
第十七条 乘车学生须由家长自愿申请、学校登记备案,固定乘车线路和上下车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站点或私自调换车辆。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时在指定站点有序候车,不追逐打闹、不横穿马路、不迟到滞留,服从照管人员指挥排队上下车。
第十九条 学生乘车必须全程系好安全带,遵守乘车纪律:不喧哗打闹、不抛物窗外、不占用通道、不触碰车门及应急设施,爱护车内公物。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尖锐利器、管制物品等危险品上车;晕车学生提前做好防护,主动告知照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自中途下车、擅自离车,确需临时变更乘车安排,必须由家长提前向班主任及学校校车管理员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乘车纪律、扰乱秩序、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通知家长配合管教;情节严重的暂停乘车资格。
第六章 线路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合交管部门科学规划校车行驶路线,避开危险路段、施工路段、陡坡急弯路段,固定行车线路、停靠站点、发车及返程时间,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和站点。
第二十四条 校车严格按核定人数载客,坚决杜绝超员载客,严禁挤占座位、站立乘车。
第二十五条 遇暴雨、大雾、冰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校车管理员及时评估路况,必要时暂停校车运行,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六条 校车行驶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校园周边、居民区、路口减速慢行,规范停靠,上下学生时开启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车运行台账,详细记录每日发车时间、行驶路线、乘车人数、车况情况、路况异常等信息,存档备查。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校车安全专题教育,对驾驶人、照管人员、全体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乘车规范、逃生自救、应急避险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应急疏散演练,模拟交通事故、火灾、车辆故障等场景,培训驾驶人、照管人员及学生掌握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流程。
第三十条 通过家长会、家校群、告知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家长监护责任,督促学生按时候车、遵守乘车纪律。
第八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火灾、恶劣天气、学生突发疾病等各类情况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
第三十二条 校车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人立即平稳停车、开启警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迅速组织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远离车流,同时第一时间报警、上报学校领导,并通知家长。
第三十三条 遇学生突发晕倒、受伤、突发疾病等情况,照管人员立即采取简易救助措施,必要时就近送医,并及时联系家长和学校。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置后,学校做好善后安抚、情况调查、原因分析,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校车安全层级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校车管理员、班主任、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分级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失职、违规操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校车安全隐患、交通违法或安全事故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家长未履行监护责任,纵容学生违规乘车、无故滞留站点造成安全风险的,学校约谈家长,责令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德育处(安全办)负责解释、修订与日常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院东头镇中心小学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