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tsjyxx/2022-000009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特殊教育学校 | 公文类型: | 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标 题: | 沂水县特殊教育学校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 ||
沂水县特殊教育学校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沂水县特殊教育学校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捐助资金全部用于的学校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为全体学生负责,为国内捐助者和境外友好捐助者负责,根据诚信原则和良知善愿,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捐助资金是指学校通过接受国内和境外各方面友好人士不附加任何条件、自愿捐助本学校用于教学活动和学生生活费用的货币资金。学校若接收有附加条件的捐助资金或一对一捐助的款项,应根据情况经与捐助方商议另行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或在本制度基础上补充条款实施。
第三条 捐助资金限定用于学校教学活动和学生的生活费用,任何人不得改变捐助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用于教学活动的资金主要支付学生文体活动相关费用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用于学生生活的资金支出包括:为学生支付的必要的医药费用及其他与学生生活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学校捐助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安全性,有效性为原则,使用捐助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学校对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捐助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捐助资金的存放、核算和审计
第七条 为保障捐助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学校建立捐助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学校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捐助资金的方式对捐助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第八条 学校应就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会计核算。捐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可以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暂不单独设置会计部门,也不单独配备会计人员,但由专人负责捐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应捐赠人要求,每学年结束,学校可以接受捐赠人代表指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社会公众提供经第三方鉴证的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允信。
第三章 捐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捐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捐助资金绝对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人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占用捐助资金。
第四章 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校长应当至少每学期召开办公会议,向学生和全体教职员工报告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每学期终了的三天内用适当的方式将捐助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给为学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如果接受审计,学校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的天内公布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捐助资金使用情况。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途径,可以是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也可以是网络等现代媒体。
第十五条 校通过政务公开公布捐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情况采取网络公示的方式提供捐款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在网站公示银行账目,以扫描或数码照片的方式公告以备捐赠人核查。
第十七条 为学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情况提议随时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注册会计师随时到相关开户银行查询学校捐助资金专户资金余额。
第十九条 学校一次性从捐款中提取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资金或在一年内累计使用年捐助资金总量的30%时应知会为学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学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学校说明有关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学校不得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法人、捐款人代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将随着捐助资金情况的变化在恰当的时候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向社会公众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