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sisyxx/2022-00000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
| 标 题: |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晋级资格。
二、对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能认真、及时贯彻落实的;未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给工作造成失误的。
三、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指定专人定期对学校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五、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对师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学生及家长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师生安全知识缺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七、实验人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八、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事故的。
九、学校食堂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