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字号: 打印 收藏
索  引  号: yishuidsisyxx/2022-00000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5
标       题: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晋级资格。

二、对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能认真、及时贯彻落实的;未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措施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给工作造成失误的。

三、发生事故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24小时值班出现脱岗、信息不通畅,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指定专人定期对学校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五、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对师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学生及家长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师生安全知识缺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设施设备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七、实验人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八、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事故的。

九、学校食堂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