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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syxx/2024-00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实验小学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30
标       题: 沂水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沂水县实验小学学生资助工作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1、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专

副组长:王俊余

成员:庞金海王立芹于立奎沙文涛

董春阳张静王金美秦祥菊

2、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宙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名单:

组长:王俊余

副组长:秦祥菊

成员:庞金海王立芹于立奎沙文涛

董春阳张静王金美

由秦祥菊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助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班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任组长,由班主任、科任老师担任教育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教育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独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海助会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一、贫困生建档

(一)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二)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困难学生统计表

二、贫困生申请

(一)贫困生申请表

(二)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汇总统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银行回执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2251664),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沂水县实验小学

2024年3月21日

沂水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临沂市沂水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沂水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王俊余

副组长:秦祥菊

成员:庞金海王立芹于立奎沙文涛

董春阳张静王金美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沂水县实验小学

2024年3月21日

沂水县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同时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一、认定条件及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机构与职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0%。

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同级学校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1、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以上级下发文件为依据,不再单独收集。

2、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审核。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4、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将认定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5、异议。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7、存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五、监督与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级部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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