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wsyzx/2026-00021 | 主题分类: | 教育 其他 |
| 发文机关: | 第五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五实验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沂水县第五实验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校车运行管理,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规范运行原则,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全程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车学生、教职工及校车服务合作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安全办主任
成 员:德育主任、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各班主任、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计划、预案与制度;
定期召开校车安全会议,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业务培训;
协调处理校车安全事件、投诉与舆情;
落实校车经费、保险、维护、监控等保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安全办:牵头日常监管、档案建设、隐患排查、演练组织、信息上报;
德育处、班主任:学生乘车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乘车名单管理、家校沟通;
总务处:校车维护、器材检查、经费保障、设施达标;
驾驶人:车辆安全检查、规范驾驶、遵守限速与路线;
随车照管人员:上下车清点、乘车秩序、安全带检查、应急处置。
第三章 校车与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按规定年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严禁无证、无牌、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
第八条 校车应配备安全带、灭火器、安全锤、急救箱、应急门、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确保齐全有效、定期检测。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 25—60 周岁;
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吸毒记录;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第十条 驾驶人管理要求
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交管与学校组织的安全培训;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检:车况、轮胎、制动、灯光、油水电、安全设备;
严禁超速、超员、酒驾、疲劳驾驶、接打手机;
按核定路线、站点、时间行驶,高速公路≤80km/h,其他道路≤60km/h;
停靠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与停车指示标志,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四章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每车必须配备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负责学生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 照管人员职责
上车前清点人数,核对乘车名单,严禁漏乘、错乘;
引导学生有序上下车,督促全程系好安全带,制止打闹、探头、抛物等行为;
维护车内秩序,关注学生身体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下车后确认车内无滞留学生,锁好门窗;
做好乘车记录,及时反馈纪律、安全问题。
第五章 学生乘车管理
第十三条 乘车学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按时到站候车,有序排队,不追逐、不拥挤;
上车后对号入座,全程系好安全带,不随意走动;
不携带危险品、尖锐物品、贵重物品上车;
不大声喧哗、不打闹、不将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服从照管人员与驾驶人管理,文明乘车。
第十四条 班主任职责
建立乘车学生档案,开展安全与纪律教育;
告知家长乘车时间、站点、安全须知与应急联系方式;
及时处理学生乘车矛盾、缺勤、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家长职责
按时接送学生到站点,履行交接责任;
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不擅自更改乘车信息;
不乘坐无资质、超员、违规车辆。
第六章 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校车实行定人、定车、定线、定站点、定时间五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出车流程
驾驶人安全检查→照管人员清点人数→学生上车系安全带→出发→按线行驶→规范停靠→有序下车→清点确认→返程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超员、超载、客货混装,严禁非站点上下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遇恶劣天气(雨、雪、雾、冰),启动应急预案,经评估安全后方可运行,必要时停运并及时通知家长与学校。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校车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季度检修台账,做到一车一档。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制动、转向、轮胎、灯光、安全带、灭火器、监控、定位等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立即停运整改,严禁 “带病上路”。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与定位设备全程开启,数据留存不少于 30 天,专人管理、定期查看。
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校车交通安全专题教育,讲解乘车规范、应急逃生、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1 次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火灾、碰撞、抛锚、疏散等),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与考核。
第九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校车交通事故、火灾、恶劣天气、学生意外伤害、滞留车内等专项应急预案,明确流程、责任、联络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驾驶人、照管人员须立即
停车报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
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与交管部门;
组织学生疏散到安全区域,做好安抚与防护;
配合调查处置,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不迟报、漏报、瞒报。
第十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驾驶人、照管人员实行安全考核,与绩效、聘用挂钩。
第三十条 对违反制度、违规操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