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dqsyzx/2024-00000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七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七实验中学学生资助政策 | ||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现行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特困生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申请特困生补助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三)品德优秀,思想上进,尊师爱校,团结同学;
(四)家庭特别贫困,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学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
9.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第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
1、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受助后非在校在籍的;
3、家长生活奢侈浪费,穿高档时装或用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4、家长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四条 资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