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ssyzx/2026-000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三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三实验中学教师宿舍管理制度 | ||
沂水县第三实验中学教师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管理,保障教师居住安全、整洁、有序,营造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明确住宿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宿舍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住学校教师宿舍的在职教师、进修教师及学校批准的其他住宿人员(以下统称“住宿教师”),涵盖宿舍入住、使用、安全、卫生、退宿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宿舍管理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第一、文明宜居”的原则,兼顾管理的严肃性与服务的人性化,保障住宿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后勤部门是宿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卫生检查、安全巡查等工作;住宿教师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主动配合后勤部门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氛围。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入住管理
第五条 入住条件:在职教师因工作需要,且无自有住房或通勤不便的,可向学校后勤部门提出住宿申请;进修教师、交流教师等需住宿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经后勤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 入住流程:1. 住宿教师提交书面入住申请,说明住宿需求、居住人数等相关信息;2. 后勤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符合入住条件后,统筹安排宿舍房源;3. 住宿教师与后勤部门签订《教师宿舍入住协议》,明确居住期限、权责义务、违规处理等事项;4. 领取宿舍钥匙、门禁卡等物品,核对宿舍内设施设备,确认无误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住宿规范:1. 宿舍实行一人一间或多人合住(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合住教师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协商解决居住过程中的各类问题;2. 住宿教师不得擅自调换宿舍、转租、转借宿舍,不得将宿舍用于非居住用途(如办公、经营、堆放杂物等);3. 禁止非住宿人员(包括家属、朋友)长期留宿,确有临时留宿需求的,需提前向后勤部门报备,说明留宿人员身份、留宿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留宿,且留宿时间不得超过3天,留宿期间需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4. 住宿教师应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损坏宿舍内门窗、水电、家具等物品,若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节 退宿管理
第八条 退宿情形:1. 住宿教师离职、调动、退休的,应在离职、调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办理退宿手续;2. 住宿教师自有住房落实、通勤条件改善,不再需要住宿的,应提前15日向后勤部门提交退宿申请;3. 住宿教师违反本制度规定,经提醒、整改仍未达标,被学校责令退宿的,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4. 住宿协议到期,未提出续住申请或续住申请未被批准的,需在协议到期后3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退宿流程:1. 住宿教师提交书面退宿申请,说明退宿原因、退宿时间;2. 后勤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与住宿教师共同检查宿舍内设施设备、卫生状况,核对钥匙、门禁卡等物品;3. 确认无设施损坏、卫生达标、物品齐全后,办理退宿结算手续,注销住宿资格;4. 住宿教师结清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维修费等)后,交还宿舍钥匙、门禁卡,完成退宿。
第十条 逾期未退宿的,后勤部门将进行催告,催告后仍未退宿的,学校将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住宿教师承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1.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学校统一配备的除外);2. 住宿教师应规范使用电器,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拔掉电器插头,杜绝火灾隐患;3.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焚烧杂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4. 住宿教师应熟悉宿舍消防逃生路线,掌握基本的消防自救知识,发现火情及时拨打学校保卫部门电话或119报警电话。
第十二条 用电安全:1. 宿舍内水电设施由学校统一安装、维护,住宿教师不得擅自改动水电线路、安装水电设备;2. 严禁盗用、浪费水电,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如漏水、断电等),应及时向后勤部门报修,不得自行维修;3. 严禁用湿手触摸电器、电源开关,避免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财产安全:1. 住宿教师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现金等)自行妥善存放,离开宿舍时锁好门窗,防止财物丢失;2.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若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3. 发现宿舍被盗、被撬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后勤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1. 住宿教师应自觉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不良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2. 严禁从宿舍窗户抛掷物品,严禁攀爬宿舍阳台、护栏,防止高空坠落事故发生;3. 宿舍区严禁饲养宠物,避免影响他人居住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个人卫生:住宿教师应保持个人居住区域整洁有序,及时整理衣物、被褥、书籍等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杂物、垃圾,不得乱贴、乱涂、乱画宿舍墙面、门窗。
第十六条 公共卫生:1. 合住宿舍的公共区域(如客厅、卫生间、厨房等),由合住教师共同负责打扫,轮流做好卫生清洁工作;2. 住宿教师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宿舍区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倾倒污水,不得将垃圾堆放于宿舍门口、走廊等公共区域;3.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影响卫生的活动(如腌制食品、堆放异味物品等)。
第十七条 卫生检查:后勤部门将定期(每月至少1次)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对卫生不达标的宿舍,将责令住宿教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设施设备(如门窗、床、桌椅、衣柜、水电设施、卫浴设施等)由学校统一配备,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住宿教师享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 住宿教师应爱护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各类设施,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故障的,应及时向后勤部门报修,后勤部门将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根据损坏原因承担:1. 因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2. 因个人使用不当、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住宿教师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宿教师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宿舍内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添加、更换设施设备(如更换门窗、安装空调等),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向后勤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退宿时,住宿教师应将宿舍内设施设备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经后勤部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若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的,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教师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提醒、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 宿舍卫生不达标,经提醒后未及时整改的;2. 擅自留宿非住宿人员,未按规定报备的;3. 轻微浪费水电、损坏设施设备,未造成严重损失的;4. 在宿舍内轻微违规使用电器,未造成安全隐患的;5. 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宿,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1. 擅自调换、转租、转借宿舍,或将宿舍用于非居住用途的;2. 多次违反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经提醒、整改仍未达标的;3. 擅自拆卸、改装宿舍设施设备,或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的;4. 在宿舍内存放危险物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安全隐患的;5. 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不良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 逾期未办理退宿手续,经催告后仍未退宿的;7.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修订,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宿舍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