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esyzx/2022-0000164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2-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网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有义务和责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所使用的计算机的财产安全、使用行为和所提供的网上信息负责。
学校各个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来保证我校的网络信息安全。
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本管理规定中所提到的校园网是指学校办公区域的计算机网络,包括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食堂等,不包括教工宿舍区。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学校设立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各学部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整体规划,讨论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校电教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网络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制度、条例和法规,制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上报
对重要资料和业务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保障数据安全。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每个用户的网络访问权限;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重要资料被非法窃取。
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向学校提出购置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的申请
(三)网络安全工作制度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在校园网内私自接入非工作用电脑,路由器(有线或无线)、交换机或其他网络设备;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使用各类黑客软件对网络进行黑客攻击活动;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
在BBS、留言板、聊天室、贴吧、微博等网络互动场所对学校或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图片、视频或其他媒体内容,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
破坏网络通讯设施,包括光缆、网络布线、信息插座、配线间网络设备等。
盗用他人的IP地址、更改网卡地址、盗用他人账号
未经许可,使用公共计算机或他人的计算机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开通Internet出口。
个人办公用上网电脑的信息安全采取责任到人的方法,如所管电脑上发生不良活动,将首先追查电脑负责人的责任。
公共计算机(如电脑室、多媒体阅览室、会议室、公共电教室、服务器等场所),其责任人要严格实行电脑使用登记制度,以便出现网络安全事故时能够追查到使用者。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学校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责成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附则
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本规范适时予以修订。
本规范由学校教研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