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desyzx/2022-0000160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 |
| 标 题: |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人员车辆准入制度 | ||
为了保障校园内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社会车辆未经许可,禁止入校(小汽车、货车、农用车、出租车、摩托车等)。
2.除学校自备车及住校职工本人私家车外,禁止所有机动车辆夜间在校园存放。3.学校自备车(校车)正常出入,但尽量避开上放学学生流量高峰时段。
4.上级来校视察、检查所带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入、停放。
5.急救、消防车辆允许进入,但应办理登记手续。
6.为学校拉运物品的车辆,由主管领导告知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放行。
7.校内基建施工单位运输车辆,由总务处告知,承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进出。
8.因公务来校车辆,须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同意并告知门卫室,登记后可放行入校。
9.职工租用、借用车辆确需进入的,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并告知门卫室,职工本人在门口接入、送出。
10.允许入校的车辆,须低速行驶,禁止鸣笛,并在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11.大门外不准随意停放车辆,否则安全责任自负。
12.实施车辆准入责任追究制,领导成员谁许可、谁负责;门值班人员谁放行、谁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