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字号: 打印 收藏
索  引  号: yishuidesyzx/2022-000014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09
标       题: 沂水县第二实验中学人员车辆准入制度 

为了保障校园内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社会车辆未经许可,禁止入校(小汽车、货车、农用车、出租车、摩托车等)。

2.除学校自备车及住校职工本人私家车外,禁止所有机动车辆夜间在校园存放。

3.学校自备车(校车)正常出入,但尽量避开上放学学生流量高峰时段。

4.上级来校视察、检查所带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入、停放。

5.急救、消防车辆允许进入,但应办理登记手续。

6.为学校拉运物品的车辆,由主管领导告知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放行。

7.校内基建施工单位运输车辆,由总务处告知,承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进出。

8.因公务来校车辆,须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同意并告知门卫室,登记后可放行入校。

9.职工租用、借用车辆确需进入的,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并告知门卫室,职工本人在门口接入、送出。

10.允许入校的车辆,须低速行驶,禁止鸣笛,并在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11.大门外不准随意停放车辆,否则安全责任自负。

12.实施车辆准入责任追究制,领导成员谁许可、谁负责;门值班人员谁放行、谁负责。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