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sxsyzxdxq/2022-0000113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实验中学东校区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 |
| 标 题: | 沂水实验中学东校区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 ||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促进投入机制、保障机制的健全和科学化,确保将各 类安全责任事故控制为零,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报告,学校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抽查、月排查报告、季研究通报制度。检查的范围包括校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及执行和校外周边环境。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经师生或社会人士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自身能解决的,要立即落实人员经费予以解决;学校自身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予以解决;并落实整改措施和方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要立即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排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学校必须立即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合格前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上级部门检查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安全整改方案要立足实际,务求科学高效,必 要时应听取专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涉及专业知识的安全隐患。学校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按方案实施。
3、督查和奖惩。学校对实施中的整改工程要加强过程的监管,确保质量合格。整改结束后,要组织对整改的督查和签字。对在安全隐患排除中玩忽职守,延误时间或整改质量不合格的,要视其情节轻重,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反省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实验中学东校区
2021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