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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sxsyzxdxq/2023-000006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沂水县实验中学东校区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3
标       题: 实验中学东校区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指南

一.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第十六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七条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八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以上级下发文件为依据,不再单独收集。第十九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要将认定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一、具体流程

1、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学校成立生活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生活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生活补助学生名单。

5、学校将生活补助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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