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字号: 打印 收藏
索  引  号: ysxsyzxdxq/2023-0000026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沂水县实验中学东校区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3
标       题: 实验中学东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实验中学东校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同时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依据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政教处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第九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0%。第十条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学校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十四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第十六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七条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十八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以上级下发文件为依据,不再单独收集。第十九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要将认定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二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 年级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次指南则由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