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sxsyzxdxq/2022-0000103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实验中学东校区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 |
| 标 题: | 实验中学东校区接送车辆管理制度 | ||
1、接送学生车辆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来接送学生。
2、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标志及主管部门许可证方可营运。
3、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送学生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学校要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5、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月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
6、每月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员要强化教育。
7、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次数不少于1次。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8、对各类接送学生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家长租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区交巡警大队报告。
9、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10、校车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每天要有一名值日教师跟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监督司机的驾驶行为,发现超载、超速、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跟车记录。
11、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到县教体局和县交警大队请示、备案。外出集体活动所用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由县交警大队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及所包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包车严禁超员。
12、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治理工作。
实验中学东校区
2021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