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xzx/2023-00000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新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
| 标 题: | 沂水县沂新中学艺术教育自评制度 | ||
沂新中学艺术教育自评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工程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开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
自评报表由自评工程、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局部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工程内容如实填写。
第四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开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评10分(加分工程)。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自评的同时请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