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xzx/2026-00027 | 主题分类: | 教育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新中学 | 公文类型: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4-22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 标 题: | 沂水县沂新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 ||
沂水县沂新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保管与处置,强化全校教职工财产管理责任意识,保障校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与办公秩序,依据国家及地方中小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经学校集体研究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办公室、功能室、教室、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家具用具、水电设施等各类校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财产属国有资产,全体教职工、学生均有爱护、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私分或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校长为学校财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全校资产安全负总责;
(二)总务处为校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产采购、登记、台账、调拨、维修、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
(三)各处室、年级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财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域校产的日常管护、清点核对、安全使用与问题上报;
(四)全体使用人负有妥善使用、节约爱护、及时报告损坏遗失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总务处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与资产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更新资产信息,规范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教学、后勤所需各类物资,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配置,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违规配置。
第七条 各办公室、班级、功能室所需办公用品与固定财产,按标准统一配备,实行集体使用、责任管理。配置到位后,由直接责任人对照《办公室 / 班级固定资产明细表》清点验收、签字确认,纳入学校统一台账。
第八条 教职工领用办公物品、教学用品,履行登记手续;贵重设备、专用仪器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第九条 校产使用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原则,严禁违规操作、粗暴使用、浪费损耗。
第十条 各办公室、班级及功能室财产实行专人负责、原位保管,不得私自转借、调换、挪用、拆卸、改装。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须经总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财产保管责任人应做好日常维护,保持清洁完好,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损。发现故障、损坏或遗失,第一时间报告总务处。
第十二条 节约用电用水,按需开灯、开风扇、开空调,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最后离开办公场所、教室、功能室的人员,必须关闭所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电器,严防用电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校产损坏、遗失实行分类处置、责任明确:
(一)正常使用、自然老化或正常消耗损坏的,由使用人报告,总务处核实后统一维修、调换或办理报损;
(二)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违规使用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赔偿;
(三)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部门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财产损坏、遗失须由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核实,总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赔偿、维修或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学期清查、年度盘点制度:
(一)学期初,各部门责任人对照资产明细表全面清查、核对、签字确认;
(二)学期末,总务处组织全校财产专项检查、核对,形成检查记录;
(三)年度末,开展全校资产全面盘点,确保账实一致。
第十七条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等情况,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调动、岗位调整、退休、离职等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先行办理校产移交手续,经总务处与所在部门核对确认、签字无误后,方可办理人事及离校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校产报废、报损、处置严格执行学校与上级规定,由使用部门申请,总务处核实,学校集体研究,按权限报批后统一处置,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变卖、丢弃。
第二十条 闲置、报废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回收、规范处理,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管护成效突出的部门与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对未落实管护责任、造成校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与评价;造成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沂新中学
2026 年 4 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