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xzx/2022-00000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新中学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
| 标 题: | 沂新中学关于加强手机管理的规定 | ||
沂新中学关于加强手机管理的规定
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学生使用手机对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请全体学生及家长自觉遵守。
第一条 有限带入校园。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严禁学生携带手机以及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入校,无论是智能机、普通功能机、电话手表以及其它通讯工具均包含在内。MP3、MP4、iPAD及其它类PAD设备等同于手机对待。
第二条 凡发现学生违规携带手机入校,无论在校园内何时何地、使用与否,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都要把该手机及其附属设备当做违纪违规工具予以收缴暂扣,并将收缴的手机及附属设备交由政教处详细登记、保管,并由学生签字确认。
第三条 严禁学生携带并使用电子书包、电子词典等学习用电子产品,不允许使用这些产品玩游戏、看小说、听歌看视频、拍摄录影、上网聊天等的娱乐功能,一经发现,等同于手机对待,予以收缴暂扣。
第四条 为方便家校沟通,学校在班级的家长微信群内公示任课教师联系方式,并在教室内显著位置张贴任课教师联系电话,家长可根据需要随时联系。如家长有事找学生,请家长直接拨打班主任或其它教师电话,由教师代为转告。如有急事发生,教师会主动联系家长。如遇学生在校有问题,当堂课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联系人,有任课教师负责及时联系家长,并通知班主任,或者学生直接到学校办公楼三楼办公室,利用学校公用电话,联系家长。
第五条 如有极特殊情况,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方可携带手机入校,入校后第一时间将手机上交至班主任处保管,使用的时候去班主任处领取,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给班主任继续保管,并在学生放学后返还,禁止带入课堂。
由于学校提供了必要的学生家长沟通渠道,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将手机等设备带入校园,如果违规携带使用手机被收缴或者极特殊情况下携带手机并上交班主任保管,那么班主任或者学校在保管上交和收缴的手机期间,如果出现手机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第一次被收缴暂扣,学生将被口头警告并扣分,手机将被暂扣一个月,学生必须填写《手机暂扣处罚单》,待至期满后在其表现良好且无其它严重违纪的前提下,由班主任与政教处分别在处罚单上签字同意,方可到政教处领取。
第七条 违规携带及使用手机第二次被收缴暂扣,学生将被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分,手机将被暂扣至当学期末,学生必须填写《手机二次暂扣处罚单》,待至当学期放假前,由班主任、政教处及家长分别在处罚单上签字同意,方可到政教处领取。
第八条 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因此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不再归还。(包括手机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第九条 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劝转等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陪读一周,并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如家长无法陪读,则要求家长将该生带回反省一周。
第十条 如被收缴暂扣手机的学生,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升职校等长期离校、退校情况,则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政教处领取手机。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沂水县沂新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