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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 | 关注劳动健康 关爱女性职工

索  引  号: yishuixjbyfkzzx2251877/2022-000008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4-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 | 关注劳动健康 关爱女性职工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生活中,

还有一些朋友,缺少对职业病的理解。我们将推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科普,打工赚钱的同时,

一定不要松懈!注重个人防护和身体健康!

今天的主题是:关爱女性职工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1.一般情况下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如: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矿山井下作业。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2.月经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3.在孕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哺乳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来源:山东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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