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jbyfkzzx/2026-00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 标 题: |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 | ||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其内容涵盖其基本定义、相关法规、核心要素、防护措施、责任划分等方面:
一、 基本概念与核心法规
职业健康/职业卫生
研究劳动者工作条件,旨在识别、评价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以预防职业性病损,保护和促进劳动者健康的科学。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更新动态
据最新信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已调整为10大类,共135种。新增了“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两个类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
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心理性危害因素)。
核心法律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根本大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历经多次修订。其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周期。最新版本为GBZ 188—2025,自2026年8月起实施,替代GBZ 188-201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详细列出了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等六大类危害因素的具体名称。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识别
类别常见危害因素举例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
化学因素 |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毒物质(铅、苯、汞、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有毒有害气体等。 | 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职业中毒、化学性灼伤、皮肤疾病、化学性炎症等。 |
物理因素 | 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紫外线、高频电磁场)、电离辐射、异常气压等。 | 噪声聋、手臂振动病、中暑、冻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减压病等。 |
生物因素 | 布鲁氏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动物皮毛及排泄物携带的病原体等。 | 职业性传染病(如布氏杆菌病、炭疽)、过敏性疾病等。 |
其他因素 |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生产环境设计缺陷(如通风、照明不良)、工作压力大等。 |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工伤等。 |
三、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与策略
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级预防原则
第一级预防(根本性预防)
从源头消除或控制危害。例如:工艺改革(用无毒、低毒替代有毒物质)、工程防护(安装通风除尘、隔音降噪设备)、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级预防(早期发现)
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健康损害,及时干预。
第三级预防(治疗与康复)
对已患职业病的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防止病情恶化和并发症,提高生活质量。
四、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核心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三同时”)。
如实、及时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并妥善保存。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排毒、除尘、降噪、隔热等。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不得安排
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其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PPE),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事后保障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安排诊断、治疗。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五、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知情权
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防护措施。
培训权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拒绝作业权
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检举控告权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获得健康监护权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损害赔偿权
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义务
认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配合用人单位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 常见职业病的防护要点
粉尘(尘肺病)
革:改革工艺,减少产尘;水:湿式作业;密:密闭尘源;风:通风除尘;护: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管:加强管理;教:宣传教育;查:定期健康检查(特别是拍摄X射线胸片)。
噪声(噪声聋)
控制声源、隔音、消声;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暴露时间;佩戴有效的耳塞或耳罩;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化学毒物(职业中毒)
用无毒、低毒替代有毒、高毒物料;生产设备密闭化、管道化、自动化;局部通风排毒;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设置冲洗设施和急救用品;严禁在工作场所饮食、吸烟。
高温(中暑)
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供给清凉饮料;配备必要的防暑药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来源:广西职业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