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字号: 打印 收藏
索  引  号: yishuirmyy/2022-00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医院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日期: 2026-04-20
标       题: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433号)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的按两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