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派驻沂水县城乡规划督察员信息公示
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起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县新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及联系方式
督察员:周广珠
联系电话:0539-2208671
电子邮箱:ysghdc@163.com
办公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3号沂水县规划局
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等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风景名胜区内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相关法定城乡规划;
(六)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
(七)省政府认为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三、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一)列席当地城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二)列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督察重点内容的有关会议;
(三)参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研讨、评审、论证;
(四)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方案论证;督察员列席上述会议、参与上述论证和审议,主要了解情况、见证过程,就研究讨论事项是否符合权限、程序以及法律法规予以提醒,没有表决权,不就技术层面发表意见和看法。
(五)调阅或复制涉及城乡规划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利用派驻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信息,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相关情况的说明;
(六)巡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入涉及城乡规划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七)接收对涉及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社会各界对我县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可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