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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jdgcxx/2026-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临沂机电工程学校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22
标       题: 沂水县产教联合体章程 (征求意见稿)

沂水县产教联合体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临沂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临沂市教育局批准,组建沂水县产教联合体(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 联合体依托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联合区域内的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按照“政府主导、校企共建、多元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 联合体在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建设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产教联合体,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汇聚发展新动能、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产教资源匹配、供需对接、双向互促的新格局,有力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产教联合体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从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发挥联合体引领作用。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沂水县创新发展和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沂水县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整合产教数据信息。建设大数据平台,联合体内企业、院校数据统一入库,汇聚企业需求、人力资源、技术研发、校企合作等各类信息,促进产教需求精准对接。定期开展专业和产业匹配度监测,预测人力资源需求,引导沂水县职业学校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强化特色专业建设,促进专业布局与产业结构紧密对接。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人才供需对接活动,提升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创业比例。

第七条 建设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以及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第八条 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主体联合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学业考核评价,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人才培养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九条 实施校企协同育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建产业学院,广泛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岗位成才的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按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立岗位,接受学生来企实习实训和教师岗位实践。支持联合体内中职、高职高专、本科学校在适合的专业领域合作分段培养或贯通培养学生。

第十条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校全职或兼职工作,推动形成“固定岗+流动岗”、双师结构与双师素质兼顾的专业教学团队。

第十一条 服务科技研发创新。围绕技术创新链条优化资源配置,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优势互补,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促进创新成果与核心技术产业化。对接产业发展需要,列出技术攻关的重点领域,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企业出题、院校答题,促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解决实际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 开展职业能力培训。联合制订培训规划,支持联合体内院校积极承接企业员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共享员工”培训服务,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高联合体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临沂市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 联合体成员

第十四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经联合体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联合体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合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合体工作;

(三)借助和运用联合体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四)根据需要,互相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联合体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与联合体的各项活动,积极策划开展围绕联合体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联合体提出建议,为联合体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树立联合体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合体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联合体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合体。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联合体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产教融合协作模式运营,理事会为联合体最高决策机构。联合体设立若干行业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作为成员单位之间对接协作的基础性平台。产教联合体所有经营行为应严格遵循《沂水县产教联合体章程》,向理事会负责。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协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联合体理事会由临沂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理事会成员,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系人。

第二十条 结合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产业集群发展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联合体分别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总部经济、科技金融等以产业群为单位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联合体理事会根据需要指定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公司牵头,或由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公司积极牵头,负责贯彻相关产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筹建和运作。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等,须报经联合体理事会核准、联合体秘书处备案。联合体将依据各协作委员会的工作绩效,给予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上的倾斜。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依据沂水县政府、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重点和规定,明确联合体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的。定期就联合体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沟通,指导联合体制定和执行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联合体组建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指导各协作委员会创新体制机制,以充足发挥协作各方不同的资源优势,有效促进联合体内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临沂市职业教育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三)统筹指导协调联合体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分工与协作,积极争取国家、山东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沂水县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引导、推动沂水县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内涵发展创新;

(四)对涉及联合体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对合作各方推动校企深度合作提供指导和协调。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研究、协调,并统筹解决;

(五)审议批准修改联合体章程事项;

(六)讨论决定产教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2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联合体章程的修改;

(二)联合体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联合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提出反对意见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按规定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合体各项日常工作事务,由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推荐人选;设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人选。相关人选须报经联合体理事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沂水县职业教育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进行调研,制定和实行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联合体下设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筹备组建相关工作;

(二)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设或研究项目,并协调和组织联合体成员单位实行。指导联合体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制定和实行相关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并协助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筹备联合体理事会工作会议,负责会议文献起草、工作报告撰写以及相关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各协作委员会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了解各单位用人需求,协调职业院校进行订单培养、入职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行业公司的培养资源优势,做好职业院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岗位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

(六)完成联合体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定期向联合体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联合体下设各产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就沂水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研论证,指导职业院校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加大专业结构优化和专业改造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促进校企融合,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岗位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统一发布联合体内企业用工需求,统一协调联合体内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不断增强联合体内企业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三)促进校校合作,在职业院校中大力推动教育教学资源,特别是实验实训资源的集约共享。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着力推动沂水县内普通教育、中职教育、高职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调发展;(这个说法对啊)

(四)在成员单位之间探索建立高水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流动的“绿色通道”,并通过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以及互派互挂等方式,在职业院校与各公司之间实现人才资源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共享;

(五)在联合体理事会的指导下,结合产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开展各种创新性活动,全面发挥好专业产业对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平常一般性工作,由秘书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对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联合体合作过程中,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合作各方可本着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向秘书处提出章程修改动议,报联合体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联合体理事会研究通过,并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合体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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