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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jdgcxx/2026-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临沂机电工程学校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布日期: 2026-04-24
标       题: 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教科研管理办法

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教科研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教研兴教、以研促教,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升学校教科研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与推广相结合,聚焦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与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全面提升学校教科研水平、教师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规范管理、关注过程、追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对科研课题的选题、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全流程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科研工作,教科研处为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教科研处工作人员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较强的研究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教科研处主要工作职责

制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及课题管理办法,开展科研宣传动员,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常态化开展。

组织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过程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负责课题研究全流程规范管理。

指导课题负责人高效开展研究工作,为课题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与专业支持。

每年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实际问题,制定年度校级科研课题选题指南,组织开展校级课题研究。

承接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协助县、市科研机构对学校各级立项课题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章 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研课题分为校级课题和市级及以上课题两类。

第七条 校级课题管理

课题选题

课题选题以实用价值、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为基本原则,以理论研究为支撑、应用研究为重点,坚持理论与实践、定量分析与定性综合、学科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具备理论性、科学性、针对性与可行性。

选题重点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发展,基础研究突出原创性与前瞻性,应用研究突出针对性与实效性,坚决避免低水平、重复性、滞后性研究。

课题申报立项

(1)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须经两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每人仅限申报 1 项课题,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原则上不超过 6 人;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 2 项及以上课题研究,每位成员须承担明确研究任务。

(3)尚未结题、结题验收不合格或研究完成情况较差的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课题。

(4)校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2年,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确需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周期的二分之一。

(5)课题申请人须认真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教科研处核实申报资格与材料后,上报主管领导,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正式立项为校级课题。

课题的组织实施

(1)课题研究须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研究方案,确保研究有序推进。

(2)课题组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全体成员例会,协调研究进度、加强交流沟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课题研讨会,邀请专家、同行参与,优化研究方案与内容。

(3)课题组须做好研究原始记录(专家咨询意见、例会与研讨会内容等),规范收集、整理、归档研究过程资料。

(4)教科研处定期开展课题进展检查,课题主持人及成员须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5)课题实施中如需修改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或变更成员,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结题验收

(1)结题条件:按期完成研究目标与计划,完成研究报告、结题报告,整理齐全研究过程与成果资料。

(2)符合结题条件的,由课题主持人向教科研处提交结题申请及全套材料(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报告、成果附件等)。

(3)校级课题立项后,未按计划开展研究、无实质性进展的,由教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中止或撤销。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课题管理

县级及以上课题包含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课题。

县级及以上课题由教科研处依据上级通知统一组织申报,协助上级科研机构做好全过程管理。

未参与校级课题研究的教师,不得申报或参与县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我校教师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课题,须报教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九条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并经查实者,取消课题申报资格;已申报课题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具有校内推广价值的优秀课题,由教科研处汇编成果,并组织成果推广培训与指导,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章 教学成果和论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科研处依据国家、省、市科研机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论文撰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容真实,严禁捏造、抄袭、篡改、断章取义等学术不端行为。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须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

202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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