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5-0000117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司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标 题: |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
我局收到《沂水县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草案)》(以下简称“《制定》”)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制定》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编制工作方案、确定技术路线,保障工作经费,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规定,《制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报县政府审议,决策主体和权限适格。
(二)关于决策程序
《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函〔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座谈听证、专家评审、部门合法性初审等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制定》主要规定了沂水县区域概况、沂水县园林草地分等情况、定级技术过程、定级结果及其分析、基准地价评估的方法与过程、基准地价测算过程、各类分析成果、成果应用方案与建议、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沂水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制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制定》的制定主体适格,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沂水县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草案)》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沂水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