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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4-000006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7-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

我局收到《沂水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草案)》(以下简称“《规划》”)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规划》由县民政局编制,报县政府审议,决策主体和权限适格。

(二)关于决策程序

《规划》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沂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要求,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调研座谈、专家评审、部门合法性初审等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规划》主要规定了现状评估、目标体系、规划布局、近期建设计划、实施措施与政策保障等内容,符合沂水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规划》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规划》的制定主体适格,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沂水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沂水县司法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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